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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责方推翻认定书提起反诉获得赔偿颜先生用法律赢了官司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lscqjt.com/   时间:2016-12-06 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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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欧亚非)“我自己收集了现场第一手证据资料,打赢了这场官司,法律是公正的!”近日,市民颜先生告诉记者,去年他在宜宾出车祸后,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此后,他整理、收集了现场照片和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并找出了交警执法上的问题,最终推翻了宜宾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赢得了官司。    2005年2月7日下午2时左右,颜先生驾驶一辆夏利车从宜宾返回自贡。行至宜宾段一坡道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宝马车相撞,颜先生也受了伤。随后,宜宾县交警大队干警赶到现场进行勘察,并于2月28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颜先生违反《道法》,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宝马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   2005年5月,宝马车主徐某向大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先生履行赔偿义务,即按60%承担宝马车损总额的64598.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接到法院传票后,颜先生同时提出了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徐某一次性支付自己财产赔偿费、人身损害费等共计40915.50元,并承担诉讼费。他反诉认为,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宝马车在翻越坡道时,未减速、未避让已先驶入障碍路段的车辆造成的。“事故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程序违法(按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须在10日内作出,而这一“认定书”却在事发后21天作出)等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颜先生在庭审中提供了大量的现场照片和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   2005年12月1日,大安区法院经调查取证后宣判:事发路段系坡道,道旁又有水沟,基于安全因素应由颜先生的上坡车先行,而宝马车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途经狭窄下坡路,未能避让颜先生驾驶的上坡车导致事故,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定由宝马车主徐某承担事故全责:宝马车维修费自担,并赔偿颜先生的财产、人身损失费共计36305元。   据了解,目前宝马车主徐某已经开始部分支付赔偿款。而推翻“事故认定书”,赢得官司的颜先生为此成了新闻人物。近段时间,他接到了省内一些司机朋友的电话,佩服他的勇气和知识,还咨询了许多相关问题。颜先生感慨地说:“非常感谢大安法院的秉公执法。大家应该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每个人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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