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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农村户口依城镇标准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lscqjt.com/   时间:2015-05-02 1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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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 农村户口依城镇标准

  【案情简介】

  委托人甲某自驾电动车,与驾驶轿车的乙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认定:甲某在事故中有过错,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乙某因驾车措施不当,在事故中有过错,对本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甲某经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并花费医疗费数万元。随后,甲某与乙某协商未果,遂以原告名义委托律师维权。甲某系农村户口,且居住在上海偏远的农村郊区。

  【办案结果】

  法院经调解结案,由被告乙某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近二十万元。

  【本案焦点】

  如何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海耀拍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认为:本案关键不在于案件的胜诉与否,而在于如何确保利益最大化。而争取权益的核心在于委托人是否能够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对此,律师曾多次往返委托人当地规划部门、派出所及其市规土局,希望通过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委托人所主张的城镇标准。经过律师的努力,加之法院的耐心调解工作,最终诉讼对方达成调解,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乙某及其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委托人人民币近二十万元。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委托人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律师的服务也受到委托人的高度赞许。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

  周超、赵尚晓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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