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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夜闯高速被撞身亡 司机两小时后自首免刑责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lscqjt.com/   时间:2016-11-30 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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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昆玉高速公路发生一起肇事逃逸案,司机龚先生在侥幸逃脱和自首之间,选择两小时后驾车赶到现场向交警自首。尽管被他撞倒的男子被其他车辆多次碾压已身亡,但由于龚先生自首,被免于刑事起诉。

雨夜撞人

不查看就开走

  当晚11点多,龚先生开着白色小货车沿昆玉高速公路清水河路段往玉溪研和的家赶去。他以70-80公里的时速行驶在中间车道。由于雨大,雨刮不停摇动,使用远光灯才能看清远处。

  这时,龚先生感觉车的左边被什么东西猛地撞了一下,龚先生在100米开外停下车,摇下车窗玻璃,发现左后视镜不见了。由于雨大,他也没下车查看,接着往玉溪开。次日凌晨12点2分,龚先生到了研和收费站,再看自己的车,发现车头左前角被撞瘪。

  龚先生说:“我心里打起鼓来,什么东西可以撞成这样?回家跟媳妇一说,她说,你赶紧开回清水河看看,如果撞着人了,被交警抓住可不得了。我跟你一起去。我没让她跟着我,在家停留2-3分钟,就从研和返回清水河。”

返回自首

看到交警有点犹豫

  龚先生开着车快速赶回清水河路段,此时已是次日凌晨1点多。远远地,他就看见交警封闭了出事现场,并在丈量距离。他估计是自己晚上11点多时撞着人了,虽然媳妇让他赶到现场,但看到事情这么严重,他有些犹豫起来,是说还是不说?他想,自己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被撞的人这么晚走到高速公路中间车道也不应该,自己的责任有多大,让交警判定。如果躲着不出现,反而对自己不利。

  于是,龚先生走到交警面前,承认是自己晚上11点多开车经过这里撞上的。这时他媳妇打电话来问事情如何,他说:“我的车真的撞着人了,人已死在路上。但不是我的车碾着的,而是后面经过的无数车辆碾压造成的。”

  次日,交警对龚先生及其媳妇做了询问笔录,双方所说情况一致。再将地上遗留的碎片、漆片等与龚先生的车比对,确定是同一辆车,其自首行为可以确认。

  行人上高速公路自负全责

  这名自行上高速公路被撞倒以至于死亡的行人,交警登报几天都没家属来认领,后来对其尸体进行DNA鉴定,才确认为男性,但其姓名、民族、年龄等都不得而知,最后只好作为无名氏处理。

  办案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行人、非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等规定,无名氏上高速公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龚先生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没有过错行为。但他随后没查看现场就离开,虽然有雨大、不愿倒回现场等原因,但客观上形成逃逸实事,两小时后赶到现场自首,可以减轻对他的处罚。

  由于无名氏没亲属可以代其商量赔偿事宜,交警根据责任判定,龚先生应承担无名氏的一半丧葬费,又因无名氏确无亲人为其承担另外一半,目前由龚先生全部承担丧葬费2万余元。同时,龚先生在出事之初,未履行查看现场并救治伤者的责任,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对其罚款1800元,拘留15天。

自首可免除刑事处罚?

  此案中,龚先生撞人后一开始的举动已构成肇事逃逸,但两小时后自首,在死者对整个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他承担了全部费用并接受处罚,为何自首就可以免除刑事起诉?

  负责办案的民警说:“此案中,龚先生肇事逃逸的事实虽存在,但关键的一点是,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走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龚先生事后两小时又主动自首,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行人死亡后,他能承担所有费用,使事情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但我们依然对其在自首前的逃逸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在高速公路撞到行人要马上停车救治报警,再由交警根据现场情况确定责任,切忌逃跑。7天前,一名吸毒人员在昆玉高速公路主动撞上一辆大货车,当场死亡。后来在其口袋中发现一封遗书,说自己想死,如果大货车司机逃跑,最后全部责任在大货车司机。高速公路各个收费站出口都有监控录像,在高速公路发生的肇事逃逸案,其破案率可达90%以上。所以,逃了也是白逃。发生交通事故后,留在现场报警救治,等待交警处理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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