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18071540951
手机:180-7154-0951
邮箱:455499319@qq.com
证号:14201201710572591
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29、30、30A层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域名争议> 化疗药物外渗导致患者痛苦医院被判“非医疗事故赔偿”
`

化疗药物外渗导致患者痛苦医院被判“非医疗事故赔偿”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lscqjt.com/   时间:2016-10-17 15:10:54

分享到:0

      医院在对癌症患者进行化疗时,由于化疗药物外渗使患者的正常组织出现水肿。患者郭女士去世后,其家属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被判“非医疗事故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免除郭女士住院期间的医疗债务6000元。

  郭女士的家属称,2004年2月9日郭女士因乳腺癌复发入住被告医院治疗。2月25日,医院在为患者进行化疗的过程中,化疗药物外渗到患者的正常组织中,导致患者正常皮肤出现红肿、溃烂等,给患者和家属造成了难以忍受的痛苦,并导致了癌症治疗被迫停止,使患者失去了宝贵的救治机会。

  北大第一医院在此案审理中承认在对郭女士化疗的过程中发生了化疗药物外渗的情况,同时提出事情发生后医务人员立刻停止了输液并作了及时的处理。医院认为郭女士的死亡和化疗药物外渗没有因果关系,并提出郭女士转院后还欠医院1.2万元医疗费用。

  该案审理中,西城法院接受被告医院申请,委托西城区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2006年1月24日,西城区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为患者治疗期间化疗药物外渗给患者造成痛苦存在一定过失。但是患者郭女士的死亡是乳癌晚期广泛转移所致,与医院化疗药物外渗的过失没有因果关系。结论是:郭女士的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根据医疗事故鉴定书作出了上述判决。

   

电话联系

  • 180-7154-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