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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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18 15:08:47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高法【2007】258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望你们认真组织学习,正确予以适用,适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民一庭。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意见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对交通事故赔偿权力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