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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摄像头是否坏了?---熊潇敏律师代理一起事故认定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lscqjt.com/   时间:2014-12-27 14: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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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摄像头是否坏了?---熊潇敏律师代理一起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向南宁市交警支队出具的律师意见
 
 
律师意见书
 
远东律师事务所接受黄钢的委托,代理其对武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南公交认字(2009)第02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本所通过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现就本案事故认定的事实、责任划分以及本案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律师意见。
一、武鸣县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事实认定及相关证据 武鸣县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南公交认字(2009)第02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为: 2009年2月28日23时10分,陆善方驾驶制动、灯光检验不合格的桂A13171号中型普通货车沿灵源路从县城往宁武方向行驶,黄民松驾驶制动、灯光检验不合格的桂AI2789号二轮摩托车从灵水风景区往里建方向行驶,双方驾车行驶至开有交通信号灯黄闪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注意安全行驶,致使两车相碰撞,造成黄民松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有: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黄民松的尸检报告、当事人陆善方和黄青球的询问笔录、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明。 二、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认定模糊不清,理由不充分,大部分证据取证违法,据此作出的责任划分当然错误。 (一)、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认定模糊不清。 从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的事实上看,交警部门仅笼统认定两车相碰撞,但是两车如何碰撞,没有查明。 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布会上,刘培京警官强调是两车同时碰撞,是摩托车撞上陆善方驾驶的中型货车造成事故(有当事人录制的事故认定书公布会全程录像为证)。但我们认为是陆善方驾驶的中型货车撞上二轮摩托车。理由如下: 1、证人黄青球提供的亲自书写的证词证实:我们从中医院门口开车出来,路面有点坑坑洼洼,车速比较慢。当我们车子开到被货车撞倒的地方时,我看到那辆货车从加油站门前的道路左边直冲上来,车速很快。黄民松当时也看到此情景了,还“哟”了一声急忙刹车停下。可是货车也不刹车避让,仍然朝我们冲过来…… 该证词已证实是黄民松停车避让,但是货车司机陆善方并没有采取刹车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而这一点也可以从陆善方在交警部门的问话笔录中得予证实。陆善方在交警部门的问话中证实:我没有采取什么措施,就是一直往前开。 2、尸检照片证实撞击点为黄民松的脑部及右肩背部,印证了是货车在摩托车后面撞击二轮摩托车的事实。如图:
图1:背部撞击点   图2:黄民松头部受伤无车轮辗压特征   3、通过现场模拟进一步证实是货车从后面追尾撞击二轮摩托车导致黄民松当场死亡。 A、事故发生前,黄青球跳车后,黄民松的状态及高度。如图:
3:模拟黄民松事故前的状态(红点处为受伤部位)
4:黄民松背部受伤部位的高度(约110CM处)

B、撞击黄民松背部的撞击点。如图:
5:图片来自武鸣县交通管理大队事故案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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