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18071540951
手机:180-7154-0951
邮箱:455499319@qq.com
证号:14201201710572591
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28、29、30、30A层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商标注册>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计算】孕妇获经济精神双赔偿
`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计算】孕妇获经济精神双赔偿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lscqjt.com/   时间:2016-09-29 15:09:55

分享到:0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计算】孕妇获经济精神双赔偿

    准妈妈做梦都没有想到,在腹中生长了7个月的宝宝还没来得及看一眼这个世界,就因为一起车祸而永远地离开了自己,伤心欲绝的妈妈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要经济损失14000元和20000元精神抚慰金。近日,江阴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21日早上7点左右,胡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路上行驶,当他低头去捡掉在车中的手机时,与前方右侧同向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沈某与后座的妻子鲍某双双倒地受伤。23岁的鲍某当时怀有7个月的身孕,当她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时,婴儿已经胎死腹中。沈某是个上门女婿,车祸以前,鲍某已经有过一次流产的经历,因此鲍某这次怀孕,家人一直呵护备至,生怕有个闪失,结果还是没能保住孩子。所幸的是,事故中,沈某和鲍某的伤势并无大碍,两人共花去医疗费等损失10000余元。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车主刘某也在鲍某住院期间支付了6000元赔偿款。但是鲍某出院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鲍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查明,车主刘某为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自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月15日。对于本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担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鲍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鲍某无过错、事故造成鲍某多处外伤、腹中胎儿死亡、侵权人有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因素,法院认为鲍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并不为过,故对此予以支持。扣除刘某代为垫付的6000元,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鲍某各项损失28000余元,并支付刘某垫付的部分。

 

 

   

电话联系

  • 180-7154-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