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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侵权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lscqjt.com/   时间:2021-11-02 14: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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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在现实生活中,专利侵权行为很多。专利侵权要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民法典》中如何判断专利是否侵权?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中专利怎么判定是否侵权

  专利侵权判定:

  1、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有效性

  这一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申请的,并且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实与批准。知识产权的有效时间必须不能过期,也不能是正在进行申请的而尚未批复的,或者已经被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所宣布失效的。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备,则不能进行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2、侵权行为务必清晰界定

  这一要件也即原告方必须对侵权方的行为进行详细说明,并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已对这一要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指出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的事件。

  3、侵权行为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目的,而不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侵权行为则应视情况而定

  根据规定,如果以营利性为目的使用一项知识产权,在使用方必须获取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则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因此,营利性为目的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之一。

  4、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由侵权方的主观过错所致

  这一要件认为,无论侵权方的主观过错是有意性还是自身失误所致,都应对知识产权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如果侵权方能够证明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民法典对专利怎么判定是否侵权没有规定,而专利法规定,发生专利侵犯行为造成损害,被侵犯的专利具有专利权,造成的损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就可认定专利侵权。

  案例f分析;

  案情简介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摩托车(小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2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329219.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处理结果

  案件处理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查明被请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某杂志刊登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广告,该广告分别从摩托车的左侧面和右侧面展示了该车外形,页面上标注了被请求人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标识和企业名称。请求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广州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公证购买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一辆,并当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联、该店铺销售人员名片一张。广州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被请求人对上述查明事实均予以承认,但辩称该摩托车涉及外观的配件均是向其他公司采购的产品,其仅是组装后再销售,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及杂志广告中标明的内容均清晰明了地指向被请求人,无论该产品的配件是自行生产或向第三方采购,均应当认定被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设计特征都在被控侵权产品中体现,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存在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本案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外国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法进行勘验,主动调查涉案产品的配件来源,便利权利人维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对国内外专利权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树立了我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民法典》并没有关于如何判断专利是否被侵权的规定。根据专利法,如果专利侵权造成损害,被侵权的专利具有专利权,并且造成的损害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认定专利侵权。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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