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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程度分析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lscqjt.com/   时间:2016-08-30 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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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挂靠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现实社会中挂靠现象比比皆是。挂靠单位在我们国家地位比较特殊,虽然法律对他们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更是法律适用的空白。下面。

一、企业挂靠的来源

  对于”挂靠”的规定见《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 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只是解决程序上挂靠企业和被挂靠单位的诉讼地位。但对于实体责任承担没有明确。挂靠现象的存在从该条规定也可以得知,由于计划经济下对私营企业的歧视,导致许多私营企业不得不挂靠在集体或者国有企业名下进行经营,但是被挂靠单位事实上没有投资或者参予经营,经常是收取一些管理费用。

  二、机动车被挂靠交通事故单位承担的责任形式

  目前,机动车货运或者客运经营主要是挂靠到某个单位完成,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对于货运或者客运经营要求必须达到一定的资质才能允许。而个人不被允许经营或者达不到该条件。当机动车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实务中争议很大,法院的判决也各有不同。总结下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判决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决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判决挂靠人负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垫付责任;

  四、判决挂靠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比例责任。

  五、判决挂靠人负赔偿责任,驳回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要求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机动车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造成同一类型案件出现多种不同的判决,是有多方面原因的,而关键的原因是法律滞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去处理该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对于这个条文的理解,通常认为:

  如果机动车是驾驶员自己财产的,应当由驾驶员自己赔偿;

  如果机动车是单位或他人而驾驶员是单位职工或受雇于他人的,由机动车的单位或所有人负责赔偿;

  如果驾驶员有个人责任的,单位或所有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据此可以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垫付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然而,“被挂靠人”到底属不属这个条文规定的“单位”,审判中莫衷一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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