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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也会侵犯署名权吗?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lscqjt.com/   时间:2021-11-16 1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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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世界中,我们都知道作者创作作品后,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署名权和修改权。那么规定著作权侵权就一定会侵犯署名权?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侵犯著作权一定会侵犯署名权吗

  侵犯著作权不一定会侵犯署名权,《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七种著作权利,侵犯以下任一种都属于侵犯著作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有四种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下文将对此详细分析: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案情

  郑大志为美术作品《招财童子拜年系列之拜年童子1》的作者,其与辽宁沈阳治图公司约定,该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于沈阳治图公司,郑大志保留著作人身权。该作品主要内容为1名男童与1名女童以新郎新娘的装扮共同手执红绣球相视而笑。浙江宁波博洋公司生产的床上用品四件套“情定三生”上印有1名男童与1名女童以新郎新娘的装扮共同手执红绣球相视而笑的图案。经比对,两图案差异之处为:涉案作品新郎眼睛为一根线条勾勒,涉案商品中则是圆眼;新郎帽翅图案不同;新郎帽檐图案颜色不同;新郎服装底部花纹不同;新娘凤冠有几处颜色不同;新娘服装底部花纹不同等。除上述细节外,两者的构图、人物比例、线条、色彩等基本相同。沈阳治图公司认为宁波博洋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郑大志认为侵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决宁波博洋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上所使用的图案与涉案作品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害复制权、发行权。按照行业习惯,床上用品图案一般不标注作者名字,因此被告未侵犯郑大志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宁波博洋公司侵害了郑大志对涉案作品的修改权;博洋公司修改行为情节轻微,尚未对郑大志造成严重不利后果,未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对郑大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宁波博洋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商品、赔偿沈阳治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70270元。判决驳回郑大志的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郑大志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评析

  基于涉案商品所使用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相似,法院认定构成侵害复制权、发行权应无不当。但对于是否侵害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须作一定的讨论。

  1.关于署名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定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本案涉案产品为床上用品,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此类产品上使用美术作品作为装饰时,一般均不会署作者之名。此类产品使用美术作品的目的是将其作为装饰性图案,从产品整体性和外观效果考虑,行业习惯是通常不署作者名。署名权的保护不能一概而论,应考虑作品实际使用的方式、目的等,尊重行业习惯或商业惯例。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此种做法系行业习惯,并未侵害作者的署名权。

  2.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侧重于保护作者的思想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的同一性,其他人不得通过歪曲、篡改等方式改动作品而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读。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本来面目或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含有贬义;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经典、理论、政策等进行改动或曲解。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而曲解作品,使作品所表达之意与作者所想表达之意大相径庭。从救济手段看,赔礼道歉等应是在侵权行为已造成对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被侵权人自我感受屈辱的情形下适用,凡未引起作者社会评价降低的改动作品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本案中博洋公司对作品所作的改动仅限于局部和细微之处,作品主题、人物结构、绘画风格等均未发生根本变化,修改尚未达到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不会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认、误读以及作者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不认定其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3.关于修改权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宁波博洋公司侵害了作者的修改权,但却不支持其赔礼道歉的诉请。修改权的含义为作者自行对作品进行修改,或授权他人进行修改,这是一种主动作为的权利,如此是否可作反面解释,即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如果将修改权理解为包含禁止他人修改的权利,则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部分权能会发生重合,在侵害修改权达到一定程度(歪曲、篡改)后就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凡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者,均同时构成侵害修改权。作品出版过程中,编辑对作品文字加以改动实属常见,岂非经常要因修改权问题诉诸法律?也可能发生侵害复制权与修改权的伴生现象,使用作品时稍作改动,法院比对后如作出实质相似的判断,则侵害复制权成立,同时也构成侵害修改权。如果这样理解,修改权作为一项类型化权利的存在必要就值得商榷了。立法规定修改权,是因为随着客观情况和思想认识的变化,作者需要对作品作出修改,以更好反映作者的意志,体现作者对作品社会效果负责。基于此立法目的,宜将修改权理解为修改自由以及排除对修改自由干涉的权利。如果将修改权理解为一种保障作者修改作品自由的权利,则其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重合之处可以消弭,他人在使用作品时基于特定需要进行的轻微改动,作者应予以容忍,达到歪曲、篡改程度的则由保护作品完整权予以规制。

  我国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不一定侵犯署名权。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案件之一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罚款,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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