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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知识产权律师讲述 外国公司申请网络域名变更不能执行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lscqjt.com/   时间:2023-01-10 13: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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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其近年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执行案件”的结果,并公布了10个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为“某股份公司、某食品公司、某贸易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院(西班牙马德里)仲裁裁决案”。接下来将由武汉知识产权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知识产权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家股份公司与一家食品公司和一家贸易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股份公司授予一家食品公司和一家贸易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进口、分销和推广股份公司产品的权利,并约定双方因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在马德里工商会根据icc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某股份公司与某食品公司、某贸易公司发生纠纷后,向icc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国际仲裁院作出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协议终止,判令某食品公司和某贸易公司向某股份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并将业务合作中获得的网络域名移交给某股份公司。之后,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裁决。

  北京四中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变更涉案网络域名必须符合互联网域名管理的相关规定。北京四中院为此多次与相关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和咨询,了解域名转让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关部门表示,由于申请人是外国公司,完全在国外经营,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不能以申请人股份公司的名义注册涉案域名变更。审判长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详细解答,申请执行人在了解后最终撤回了相关执行申请。

  北京四中院表示,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仲裁机构在作出仲裁裁决时侧重于定点、止争,对仲裁裁决在后续阶段能否执行关注甚少。这一问题在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中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在执行阶段无法实现。这也表明,在处理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案件时,对于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应采用实体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标准,以及不可执行的裁决和判决是否应得到承认仍存在争议。此案的处理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借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曹世南认为,本案涉及互联网域名的实施与处置,以及裁决与裁定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北京四中院在认可和执行本次icc国际仲裁院裁决的过程中,公正、严谨、认真、负责,积极与被执行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沟通,主动了解域名注册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转让的具体流程,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充分、合理的说明,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这为国际仲裁和执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有利于推动国际仲裁更加重视裁决的跨辖区可执行性,促进国际仲裁健康长远发展。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知识产权律师,武汉知识产权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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