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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截肢六级伤残案胜诉获赔双份交强险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lscqjt.com/   时间:2016-12-12 14: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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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丁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未获得更多的赔偿,丁某申请双份交强险赔偿获胜诉。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2日,李某驾驶张某所有的豫P53676号、豫PA311号半挂牵引车,与陈某驾驶的皖S29067号、皖S7865号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皖S29067号车上乘客丁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浙江高速交警总队杭州支队二大队经调查,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丁某受伤后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左小腿、左足毁损伤、右足脚趾毁损伤等症。随即该院给丁某施行左小腿截肢术、右足截趾术。2009年10月29日,丁某出院。出院医嘱休息、需护理、加强营养。随后,丁某到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性锻炼并装配假肢。2009年12月3日,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评定,丁某的伤残等级为一项六级和一项十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误工时间为90天。

【律师分析】

  对丁某而言,本案有以下关键之处:

  (1)假肢费的赔偿问题。丁某在起诉前已安装假肢,但是由于对假肢费的赔偿问题,法律规定不具体,仅要求是“普通适用型”,但对何谓“普通适用型”没有具体说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如果丁某安装的假肢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则可以获赔。

  (2)能否获得双份交强险赔偿。此事故中,丁某本人所乘车辆的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而该驾驶员实际是丁某自己雇佣的。如果该驾驶员承担赔偿金额越多,意味着丁某可能获得的赔偿越少。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为有效方法就是可以从对方车辆处获得尽可能多的赔偿。经调查,对方车辆为主车和挂车,且两车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如果能获得交强险的双份赔偿,则在244000元范围内就无需考虑丁某所乘车辆的驾驶员的过错问题了,这无疑对本案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丁某的请求,假肢费按照安装假肢公司的意见进行赔偿,而且主车和挂车的两份交强险都赔偿给了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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