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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来源:武汉知识产权律师——四二一解读   网址:http://www.lscqjt.com/   时间:2014-11-29 13: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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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现出上升势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情况越来越多。

    以下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相关知识:

    ◇新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出台

    为提高本市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由市公安局和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据了解,凡在本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该《办法》。同时,提供机动事故车辆核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一站式”服务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也将由原来的13家扩容至20家,基本覆盖本市郊区县。

    ◇(知识问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指哪些?

    答: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本办法不包在乡村道路以及工矿社区内的通道上发生的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指的车辆是哪些。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线咨询

    网友提问: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线咨询

    律师回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

    相关链接: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有大变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1690起,死亡257人,受伤1147人,直接经济损失731万元。据了解,机动车驾驶员仍是交通肇事的主要群体,其中3年以下驾龄的新驾驶员肇事约占驾驶员肇事总数的半数以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比上年也有所增加。

    ◇如何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近年来,各级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规范、便民、高效原则,采取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提升执法水平等多项措施,队伍建设取得明显实效。但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和不稳定性以及极个别执法者自身素质低下,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因安全意识、法制观念等方面原因,在有的地方发生死者家属抬尸到执法部门闹事、在主干道阻碍交通、侵害肇事者人身安全等恶劣的群体事件,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社会政治稳定。如何在新形势下探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课题。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九条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第七十条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浅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案件中行政行为的可复议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现出上升势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我国目前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其解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致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不规范,或者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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